阐述矛盾的普遍性,特殊性
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之一,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理论。矛盾的普遍性指的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,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。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,不同的事物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也不同。
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,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。这是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变化、不断发展的过程,而矛盾则是推动事物发展和变化的内在动力。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孤立的、静止的,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,这些矛盾既是事物发展的动力,也是事物发展的阻力。
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不同。不同的事物由于其本质特征的不同,表现出来的矛盾性质也是不同的。例如,自然界中的矛盾和人类社会中的矛盾,它们的性质和表现形式都是不同的。自然界中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,人类社会中的矛盾则是由人类自身创造和发展的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条件下,人类社会中的矛盾也会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。
因此,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法的两个方面,它们相互依存、相互贯通。矛盾的普遍性是辩证法的基础,矛盾的特殊性则是辩证法的具体应用。只有正确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,才能更好地指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、建设和改革,推动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。
矛盾的普遍性: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,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,旧的矛盾解决了,新的矛盾又产生,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。
矛盾的特殊性: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;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;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向各有不同的性质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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